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市第十五届人大会议第155D39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9-25  作者:  新闻来源: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市第十五届人大会议第155D39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莹等人大代表:

您于202031日提出的第155D399号建议《关于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等程序性事项应告知辩护人的建议》,我院已收悉。该建议中指出的问题符合实际情况、所提建议针对性较强,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此,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明确由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文忠同志为责任领导、公诉一科牵头办理该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检察机关将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事项以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辩护人的问题

(一)积极履行告知职责,全面保障律师权益。对于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事项,将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辩护人,做到100%全覆盖。要求全市两级院刑检部门,对于审查起诉阶段递交了辩护手续的案件的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事项,采取电话告知、书面告知、邮寄告知等方式,一律应当通知辩护人。采取电话告知的,必须书面记录告知时间、内容(可单独记录,也可在审查报告中记录);采取书面告知的,必须留存送达回证附卷;采取邮寄告知的,必须留存邮寄凭证附卷;采取短信、微信等其他方式告知的,必须留存相关记录或凭证,并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记录。

(二)努力推进技术创新,完善“智慧检务”功能。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管理案件均采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该系统于2014年正式上线运行,要求必须安装在连接检察机关局域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根据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连接检察机关局域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涉密计算机及移送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不允许连接外网、插接U盘、手机、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工具,杜绝发生泄密事件。因此,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事项以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辩护人存在技术障碍,暂时难以实现。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迅猛发展,全市检察机关正在努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同时,与公安、法院联合启动了“刑事案件网上跨部门办理平台”试点工作,争取通过技术创新等履行全面告知义务。

二、关于在起诉书中列明辩护人身份的问题

(一)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已纳入起诉书附项内容之一。有的委托辩护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在审查起诉期间可能变更辩护人,导致不同诉讼阶段辩护人不一致。为保证起诉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对于易变更事项不宜在正文中进行表述。同时,根据制式文书格式要求,“辩护人的基本情况”系起诉书附项内容之一。因此,在实际办案工作中,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已将辩护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写入起诉书附项中,和起诉书一同移交法院。

(二)进一步规范起诉书的格式要求。今年514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市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在会上,刘建军检察长和陈文忠副检察长先后强调了关于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有效落实将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事项告知辩护人等工作。在开展“基层院建设年”活动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力度,组织一次法律文书评比活动,充 分发挥优秀法律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案件督导和质量评查中,我们将重点督查基层院是否履行重大程序性事项告知义务及是否在起诉时将辩护人的基本情况作为起诉书附项一并移交法院等事项。

下一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将结合您的建议,有效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检察工作。

特此答复。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