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市第十五届人大会议第153D13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市第十五届人大会议第153D13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杨友香等6位代表:

  您们于2019115日提出的《加强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建议》(153D135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此建议办理工作,专门召开党组会予以研究,明确党组副书记陈文忠为责任领导,公诉一科、公诉二科、民行科、办公室为责任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尤其是审判监督工作现将该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重要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尤其是进一步健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有效履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宪法职能,实现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新“十二字”方针。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在继续推进科学立法的同时,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因此人大监督司法的重要性在现阶段比历史上其他时期都更为突出。

  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都根植于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二者的实质是统一的。从价值层面上说,人大监督归根结底在于保证司法活动沿着正常的轨道运行,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从操作层面上说,依法合理的监督不仅不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反而可以为其提供可靠的保障。因此,从监督主体的角度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既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应有职责,更是促使人民群众更好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二、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的现状

  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等所作的监督,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法院统一正确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虽然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违法无权作出终局的裁决,但是可以通过抗诉、发出检察建议,并对法院部分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的权力来实现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刑事审判为例,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案件直接参与刑事审判活动,在法庭上可以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每一诉讼程序实施监督,对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以及人民法院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均可实施监督。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检察机关也是通过办案的方式行使审判监督权,只是监督涉及的范围、方式有所不同。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提起和提请刑事抗诉5195人,发回重审和改判3041人,发出审判活动违法通知书153份;提出和提请民事抗诉2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2件,办理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230件。法律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工作中仍存在不足,法律监督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律监督思维比较陈旧,监督刚性有待加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亟待解决。

  三、加强监督的建议

  为了实现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建议将人大司法监督权与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衔接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一)确立由人大下属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商请检察机关调查个案的制度,增强纠正错误审判的针对性。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的过程中,认为需要对具体个案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将监督情况汇报给人大,人大在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监督处理,进而提高纠正错误审判的针对性。

(二)确立检察机关抗诉的个案提请人大监督的制度,增强检察诉讼监督的刚性。比如,当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判维持原判而检察机关依法认为有必要再抗诉的,应由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提请人大监督。人大则通过启动个案监督程序,对检法有重大分歧的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具体的调查结果对法院进行质询、要求说明情况、提出改正意见等监督措施。

(三)严格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这是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有利于提升案件审理质量,有利于保证司法裁量公平公正。全市检察机关将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同级法院之间建立协调、积极的工作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20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