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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 心存侥幸“0元购”,小事化大真的刑

时间:2024-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胡某因看见商店内只有一人,便心生歹意,打算实施“0元购”,不料被发现后,胡某的一个举动,让自己的抢夺行为变成抢劫。近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犯罪嫌疑人胡某平时爱吃槟榔,曾因多次盗窃槟榔被判刑。一日,胡某因下雨进入一家便利店躲雨,并将其摩托车停在店外。见店内只有老板娘一个人在柜台,胡某便产生了贪念,趁老板娘不注意,拿着“买”的东西直接就跑出店外,骑上摩托车就跑,老板娘立马要老板驾驶电动车去追。在追赶过程中,胡某驾驶摩托车将老板驾驶的电动车撞翻后继续逃跑,导致老板摔倒在地受伤。老板起身后继续驾车追赶,后因堵车,老板成功追到胡某后报警。经鉴定,老板所受后交叉韧带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移送至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胡某有过盗窃槟榔被刑事处罚的前科,本次是临时起意,抢夺的物品仅价值几十元,但他在逃跑过程中竟驾驶摩托车撞人,且构成轻微伤,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目前,检察机关已对胡某提起公诉。胡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并和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等费用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胡某在抢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摩托车撞击的方式,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的规定,应定性为抢劫罪。


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个看似很小的事,可能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面临牢狱之灾。因小事酿大案,因小事惹大祸,实在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