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8.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
9.适时开展对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
10.指导各区院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11.其他交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