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
一、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以内提出的;被不起诉人不服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七日以内提出的;
(四)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五)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二、民事行政监督
(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经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国家赔偿
(一)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
(二)赔偿请求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