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须知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来访须知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本接待场所制定的为保障接待上访群众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接待秩序。


二、主动配合安保人员对所携带包裹、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严禁张贴、展示影响接待场所秩序的标语、横幅等。


三、到访后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否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四、服从安排,有序来访。多人反映同一或相似问题的,15人以下应当推选不超过三人的代表,15人以上应当推选不超过五人的代表具体表达诉求。需要到接待窗口以外的指定接待场所接待的,除信访材料以外,上访代表不得携带包裹、手机等物品入内,接待期间严禁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


五、来访人应当听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和不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滞留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滋事。如果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接待秩序,由安保人员或会同公安机关强行带离。


六、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污言秽语,不得起哄闹事,不得损坏公物,不得纠缠、辱骂、威胁、殴打接待人员,不得围堵、冲击市院机关大门,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扰乱市院机关工作秩序。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移送相关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治安、刑事责任。


七、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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